天津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

2020-03-10  浏览:560

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
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

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(SC19120000115031346),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,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:

一、抽检基本情况

产品名称:酱猪肝(购进日期:2019年11月17日;规格型号:计量销售;商标:/;质量等级:/;)。被抽样单位:天津市北辰区黄立文熟食店,生产者:天津金色果园食品有限公司。该批次酱猪肝经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,山梨酸及其钾盐(以山梨酸计)项目不符合GB 2760-2014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规定的要求(标准要求≤0.075g/Kg,实测结果为0.136g/Kg)。

二、产品控制情况

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11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。经查明,当事人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0日从天津金色果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酱猪肝12.5kg,已全部销售。本案货值金额350元,违法所得12.5元。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,无消费者退货。

三、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
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“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:(十三)其他不符合法律、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。”的规定,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,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,可以免予处罚,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;造成人身、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”的规定,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。

四、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

经排查,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项目非经营者人为添加,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,加强进货查验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0年3月6日组织复查,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。

五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

无。

2020年3月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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